【你问我答】如何计算父母团聚中担保人的收入?
正如大家所知道的,想要递交父母及祖父母团聚申请,担保人(或担保人家庭)必须在过去3年中满足移民局公布的最低收入要求。
准确的来说,从递交申请前的3年,到申请被移民局受理,一直到父母正式获得PR身份,在此期间,担保人(或担保人家庭)都必须满足最低收入要求。
Income Table
目前移民局公布的收入表格如下:
自雇收入、海外收入
那么这个收入是以什么作为依据的呢?我们来看一下移民法是怎么说的。
简单的来说,在计算担保人收入的时候,移民局主要是看Notice of Assessment上的总收入(line 150)。
除了T4收入外,自雇收入、房租及其他投资收入等,只要在报税时如实claim,并体现在NOA Line 150上,那么就可以算进担保父母的收入中。
那么海外收入呢?
IP2 Processing Applications to Sponsor Member of the Family Class里面是这样写的:
也就是说,和自雇及投资收入一样,担保人的海外收入,只要有进行报税,并体现在NOA Line 150上,那么就可以算进担保父母的收入中。
EI、牛奶金
移民法中明确规定,有某些类型的收入,即使申请人有在报税时claim,并体现在NOA Line 150上,也是不符合要求的,具体请见下图,其中与大家相关度较高的两条已用红色标注。。
第iv条中说明,担保人收入不可以包括EI收入,但special benefits除外。那么什么又是special benefits呢?
Employment Insurance Act 第2(1)条是这么解释的:
Special benefits means benefits paid for any reason mentioned in subsection 12(3) or 152.14(1)
而第12(3)和第152.14(1)条中列举的EI收入,包括:
怀孕待产期间的EI收入
照看新生儿期间的EI收入
也就是说,在maternity或paternity leave期间获得的EI收入,是可以算入担保父母的收入当中的。
但是普通失业EI,以及IRPR第134(1)(b)(vi)中提到的Child Benefit,也就是大家熟知的 “牛奶金” ,是不可以算入担保父母的收入中的。
其他符合要求(可以算进担保父母的收入中)的EI收入类型还包括:
because of a prescribed illness, injury or quarantine
because the claimant is providing care or support to one or more family members described in subsecion 23.1(2)
because the claimant is providing care or support to one or more critically ill children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23.2(1)
because the claimant is providing care or support to one or more critically ill adults described in subsection 23.3(1)